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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城镇供水法律、法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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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》于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。
条例第七条规定:单位和个人用户,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。
条例第十三条规定: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,未经城市供水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。
条例第十九条规定:公共供水设施及立户注册水表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;立户注册水表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(含水表、阀门),立户注册水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核。
条例第三十条规定: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。
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: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,逾期不缴纳的,供水企业应当催缴,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5‰的违约金,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的,可以停止供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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